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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手段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 发布时间:2018-03-15 14:22:27 发布人:管理员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监控主要通过3个手段实现:一是环保部门委托所属监测站开展的监督性监测;二是在线监控系统的自动监测;三是排污企业开展的自行监测。“十二五”以来,由于将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总量减排考核,是总量减排考核的“三条红线”之一,监测体系建设得到了大力推进。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这3方面的监测结果已经全面向社会公开,对有效监控污染源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基层实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监控。

      进一步规范监督性监测的程序

       一是监测站的监测工作程序要更加规范。过去监测结果没有要求向社会公开,基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时缺乏必要的监督,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分析各环节程序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现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结果已经全面公开。为防止排污企业反诉,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开展监督性监测时,从采样到分析必须有严格的程序。现场出监测结果的,要有被监测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要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分析的,样品采集要有被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样品的运输、交接、分析都要有记录。

       二是监测结果公开的程序要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明确环保主管部门才是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的主体。因此,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要求,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由环保主管部门公开监测信息。基层环保主管部门要明确监测管理机构,并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

      落实在线监控的企业主体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可以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运行也可以由排污单位自行运行,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以上规定都明确了排污单位承担在线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

      但实际上还有不少企业对这个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成为在线监控设施的“旁观者”,对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出现问题或者有效性审核没有通过,少数排污企业不予重视。因此,当前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改变企业观念,督促企业按照《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好建设、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法定责任。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把在线监控系统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结合起来,要把在线监测的数据运用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减排等工作之中,要安排专人值守在线数据,对异常数据要及时追踪、捕获、报告。

      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但是当前很多企业的自行监测还未认真开展。原因主要有3点:一是除了少数大型企业,很多排污企业不具备监测能力。二是由于目前第三方监测市场鱼龙混杂,委托监测势必会增加排污企业的成本,因此排污企业真正开展委托监测的比较少。三是基层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少。因此要加强监测市场的管理,督促排污企业找到信誉好、服务好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排污企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