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改革举措 发布时间:2018-03-15 14:23:41 发布人:管理员

  《水十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自始至终体现改革创新的思想。重点体现在以下12个方面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

  一是在健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方面。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二是在健全水节约集约使用制度方面。严控地下水超采。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三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方面。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四是在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方面。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严重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

  五是在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方面。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六是在发展环保市场方面。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七是在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方面。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八是在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方面。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升级改造、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防治、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污染防治等。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九是在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方面。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国家水环境监测网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要明显好转。

  十是在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加大水质达标、饮用水安全、城市水体质量等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如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极差、极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

  十一是在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方面。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十二是在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面。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建设项目。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